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管理办法

    9月12日,新华社11日公布了《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新华社作为国家通讯社,是对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实行统一管理的法定授权机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应当经新华通讯社批准,并由新华通讯社指定的机构代理。外国通讯社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发展新闻信息用户。《办法》指出,国内用户订用外国通讯社新闻信息,应当与新华社指定的机构签订订用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订用、编译和刊用外国通讯社的新闻信息。为有效保护外国通讯社知识产权,《办法》规定,国内用户使用其新闻信息时,应当注明来源,并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办法》对违反规定发布、使用外国通讯社新闻信息以及代理机构违反规定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其中包括对违规外国通讯社予以警告、限期改正、暂停特定内容发布,乃至暂停或者取消发布资格等。另外,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通讯社,以及其他具有通讯社性质的新闻发布机构,在内地发布新闻信息参照本办法执行。1996 年4 月15 日新华社发布的《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中国境内发布经济信息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