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书《孙子兵法》引发708万索赔 28日在一中院开庭

    因认为自己编校的金箔本《孙子兵法》以近2万元的价格出售,却没有获得相应的稿酬,原中央文献出版社的郭永文将该书制作方北京中金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该公司法人代表常文光告上法庭,索赔708万元。28日此案在一中院开庭。

郭永文在法庭上称,2004年7月,常文光找到他,和他商量请他帮助共同开发一部《孙子兵法》的金书,请他负责主编校的工作,由常文光和中金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该书的出版,并承诺付给他版酬。后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他以《宋本十一家注孙子》为依据,完成了《孙子兵法》金书的古文编校及相关工作。

郭永文认为,该书的整理、改编、编校及相关工作都是由自己完成的,应该享有该演绎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并且该书在国内发行5000套,定价每套19600元,国外发行5000套,定价每套4600美元,总书款数亿余元。但是,常文光和中金基业拒付稿酬和相关报酬,侵犯了他的收益权,常文光还把自己署名为总编校,侵犯了他的署名权。郭永文请求法院判令常文光和中金基业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支付报酬和赔偿共708万元。

中金基业的代理人则认为,该书的著作权属于孙子,而非郭永文。在“金书”《孙子兵法》制作过程中,郭永文只担任了部分校对工作,否认了原著中的删除断句工作是由郭永文完成的,认为郭永文只是进行了标点符号的分隔。根据国家版权局的规定,仅仅对古籍进行标点等编校工作,不算有创造性的劳动,不产生新的著作权。该书的著作权显而易见属于孙子,而非郭永文。至于郭永文主张的“相关报酬”属劳动争议纠纷范畴,与著作权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常文光则认为,他参与金版《孙子兵法》的工作是职务行为,与其个人无关。至于郭永文主张的“相关报酬”,中金基业已经按每月1000元,由公司的司机分两次转交给郭永文了。

郭永文反驳道:“那只是给我的首发会的劳务报酬,并不是版酬。而中金基业也没有当庭提交相关的有力证据来证明该笔钱就是支付给郭永文的工资。”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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