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判决五起卡拉OK公司侵犯唱片公司版权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第二中级人民法院30日相继做出一审判决,涉及华纳、新力等国际唱片业巨头起诉尚格、麒麟等卡拉OK场所经营商侵犯MTV作品著作权。法院认为,涉案MTV绝大多数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要求这些卡拉OK公司停止侵权,平均每首MTV作品赔偿1000元人民币。

  上海一中院宣判了三起案件,原告均为新力唱片公司,被告则分别是尚格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钱柜”的经营者)、好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和统领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涉案MTV是歌手黎明的《非我莫属》等6首。上海二中院则宣判了两起案件,分别是正东唱片有限公司状告上海麒麟大厦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案,涉案MTV是陈慧琳的《光年》等3首;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状告上海绿光娱乐有限公司,涉案MTV是郭富城的《信鸽》等3首。 

  这些案件的焦点在两个方面:第一,MTV是不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唱片公司们的答案是肯定的,他们认为MTV凝聚了导演、摄像、录音、剪辑、合成等创作人员的独创性劳动;并且,MTV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定义,因此唱片公司应享有放映权。卡拉OK公司们则认为,MTV只是对音乐制品的一种再现,是将音乐作品呈现于公众的一种手段,不具有独创性,因此,MTV只是录像制品,唱片公司仅享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不享有放映权。两家法院认定,除陈慧琳的《光年》MTV外,其它涉案MTV均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这是因为,这些MTV的画面内容与音乐主题互相配合,进一步演绎了音乐作品的思想内涵,其制作过程凝聚了导演、摄像、录音、剪辑、合成等工作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至于《光年》MTV,上海二中院认为它是对舞台剧现场表演的机械录制,不具有独创性,因此不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第二个争议焦点是:卡拉 OK公司应该赔多少钱?唱片公司认为,香港一首MTV向卡拉OK歌厅收取的专有许可使用费,为港币5万元到10万元不等,因此要求卡拉OK公司平均每首MTV赔偿10万元人民币。卡拉OK公司则认为,唱片公司的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赔偿标准是根据香港地区商业性优先使用的收费标准,不合情理。法院也认为,香港地区的收费标准不适用内地。法院鉴于唱片公司的实际损失和卡拉OK公司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因此综合考虑了卡拉OK公司侵权持续的时间、使用MTV作品的经营规模、使用方式、经营场所的位置、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MTV作品的制作成本和流行程度、上海市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做出了一首MTV赔偿1000元人民币的判决。



      相关新闻:



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