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网站如果被用户上传了别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或者这家网站能链接到别人享有著作权作品的网页,要在以前,这家网站有可能被著作权人起诉,面临一场官司。但在5月30日《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管理办法》实施后,只要这家网站在著作权人向其发出通知后及时采取移除措施,这家网站的行为将得到豁免。由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制定的该《办法》是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网络著作权保护管理时提供便利依据的具体法规。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说,互联网在促进作品广泛传播的同时,利用互联网实施侵权盗版活动的现象也越来越多。然而,因为互联网技术功能的多种多样,目前的《著作权法》关于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过于笼统,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规定也不够明确,难以有效适应执法需要。《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管理办法》的出台,有望对互联网传播中的版权保护发挥一定的规范作用,并为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制定出台打下基础。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管理办法》主要规范的对象为在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主要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通知与反通知方式是该《办法》的一大特点。其中规定,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在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在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移除后,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一并发出说明被移除内容不侵犯著作权的反通知。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即可恢复被移除的内容,且对该恢复行为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由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难以对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所提供的内容尽到全面审查的义务,因此不应该对互联网上的侵犯著作权行为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许超形象地把其比喻为“避风港”制度。该《办法》规定,只有在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未采取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对于直接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行为,直接适用《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而因深度链接构成共同侵权或参与侵权的则需要负法律责任。
该《办法》还规定了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那些经著作权管理部门认定专门从事盗版活动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由国务院信息产业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明知故犯或在著作权人通知后不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将按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处理,并给于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案件当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许超说,《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管理办法》的出台,不仅能够依法制止侵权行为,同时可以保护互联网健康发展,有助于激励更多更好的作品在网络上传输,不至于因网络侵权而使投资者或创作者的激情受到严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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