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 在拥有原来的房产时,如果发生以下情况,都能被认为是符合条件的人。这些情况包括,本人死亡; 失业并且符合失业救济金申请标准; 工作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支付房屋贷款和必要生活成本; 当事人离婚或者分居; 生养双胞胎或者多胞胎; 住所被查封; 住所由于战争或者恐怖活动被毁坏,或者由于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损坏。 房屋被用于商业用途或者出租 要是你的房子中有部分房间用于出租,或者你在家里设立了办公室,对此,国税局的新规定里头也提到了纳税的计算方式。你卖房的时候,按照收益计算税基时必须按照两部分计算,一部分是住宅,另一部分是商业用房。住宅部分的收益如果符合条件则按照前面的方法计算,若是商业用房部分所获卖房收益将无法享受税收优惠,你不得不老老实实地缴纳所得税款。 出售房子边上的空地 新的规定还允许你在出售房子边上的空地时也享受税收优惠,计算方法和前面提到的一样。你甚至还可以把自己的房子打包卖,按照楼层、单元、房间卖都可以,不过在房屋卖出的两年之内,必须出售房子边上的空地。 免税收益如何计算 美国税法的规定可谓既“刻板”又相当人性化,所以汤姆逊很幸运地符合了申请条件。那么,让我们来看看免所得税部分的收益具体是怎么计算的。 由于汤姆逊已经符合了申请条件,那么所谓的“减少了的房产所得税免税基数”,即不必缴纳所得税的那部分收入,就相当于25万美元(夫妻按照50万美元计算)乘上一个分数。 这个分数的分子取以下两者的最小值,(1)在5年中间将该房产作为主要居住地的总共的时间(按年、月、或者天数计算都可); (2)上一次卖出房产之后要求免税优惠的日期,和后一次卖出房产的日期之间的间隔。就是说,如果汤姆逊在该房产中居住的时间要超过两次卖出房产之间的时间间隔,那么分子按照较少的那个计算,也就是两次卖出房产之间的时间间隔。而分数的分母用的是2年,或者24个月,也可以按照天数来算。
案例一: 杰奎琳夫妇拥有一处房产,并且作为自己日常居住的场所长达22个月之久。很显然,这个时间并没有达到国税局关于必须居住满2年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之下,不必缴纳所得税的那部分收入就应该是45.83万美元[50万美元×(22个月/24个月)],如果卖房所得超过45.83万美元,那么超过部分需要按照特定的税率缴所得税,如果卖房所得低于该数字,那他们就不需要缴任何卖房所得税了。 案例二 :琳达小姐至今还未婚。她在13个月之前出售了从前居住的房子,而后获得了免所得税的优惠。现在她又打算卖出目前居住的房子。这处房产她很早以前就已经拥有了,并且至今为止在该房子中居住的时间长达18个月,换句话说,她买了这个房子,而后在成功地卖出另外一处房产之前住了5个月。这个时候,按照前面提到的计算方法,分子取18个月和13个月之中较小的那个,那么可以免缴所得税的那部分收入就应该是13.54万美元[25万美元×(13个月/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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