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决的结果和时间 三、关于司法裁决。郑百文也可以通过司法裁决谋求问题的解决。据《中国证券报》2001年2月6日报道,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并不赞成郑百文把有关内容写入公司章程的做法。这位负责人表示也指出:“具体的、特殊的问题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专项解决,不宜作为具有广泛适用性的一般规则在章程中规定。在现行的法律机制下,对于股票的过户问题应寻求明确的法律依据或司法裁决予以解决。”明确的法律依据,郑百文眼下找不到。那么,如果寻求司法裁决,会有几种结果呢? 首先,对法院是否受理郑百文的申请,会产生两种结果。但法院在接到请求后,并不一定要受理。至少,在此以前,有若干件颇引人注目的证券领域的案件,法院都未予受理。 其次,如果法院受理,其裁决是否会使郑百文感到满意,也难判断。如前所述,郑百文找不到具体的法律依据,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找不到具体的法律依据,法院又怎能找到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所说的“明确的法律依据”? 再次,如果法院在2002年进行裁决,也会使郑百文重组各方“味同嚼蜡”。郑百文2001年中期已经亏损,如果重组无实质性进展,继续亏损的可能性居大。这样,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而这会影响三联集团参与重组的积极性。
资产重组仍有一线生机 那么,综合上述判断,是否就能得出郑百文重组无望的结论呢?那倒也不一定。可以裁决的法院,当不止一个。不同法院,会就同一案件作出不同的裁决,也是常有的事。目前,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法人资格已经被注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地在北京,因此,北京的法院可以进行裁决。同样,如果郑百文请求郑州的法院进行裁决,也是允许的。不过,如果出现有利于郑百文重组的裁决,还必须考虑这样两个因素:一、前面提及的裁决时间;二、会否有投资者针对裁决起诉,法院对起诉是否受理,以及有投资者请求更高一级的法院重新裁决,等等。 总之,我们也可以说,如果在年底之前过户事项依旧无实质性进展,郑百文的重组“联盟”就极有可能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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