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修订的上海市地方标准《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于近日实施。该标准对保护消费者权益,遏制不法装潢企业利用消费者“不懂行”的弱点损害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有利武器。 不过,这是一份技术规范,“理财律师”不能像往常一样进行解读、分析,而是结合法律和司法实践经验,向读者介绍如何将《标准》用好的几项应当注意的事项,使《标准》成为消费者自己能够掌握的维权利器,而不是躺在本本上睡觉的空谈。
新标准可引申到其他领域 新、老两份《标准》有一个重大差别:老标准系推荐标准,必须由装潢企业和消费者事先约定适用该标准,该标准才能约束装潢企业;而新标准中给水管道、电气、卫浴设备和室内空气质量等项目的验收标准是强制性规定,无论是否有约定,该标准对装潢企业都有约束力。装潢企业违反这些标准,构成违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对其处罚,消费者也可以要求它承担违约责任。 引申开去,从《标准》载明是规范“住宅装饰装修”的,那么商住房的装修是否适用呢?从《标准》本身的效力看来是不可以的,但解决的办法也一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适用该《标准》。 再进一步讲,近年来关于汽车内装潢污染的纠纷逐渐浮出水面,而关于汽车内装潢质量的验收标准倒是空白,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如果把《标准》中关于空气质量的标准订入购车合同,不失为一个好办法,但汽车销售公司未必同意。购车人不妨尝试一下,以期假以时日,渐成燎原之势。
把握尺度合理维权 《标准》将装潢质量判定项目分为三类:A类为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项目;B类为影响使用和装饰效果的项目;C类为轻微影响装饰效果的项目。 A类、B类项目不允许存在不符合项,C类项目的不符合项在总体工程中累计不得超过12项。如果C类项目的检测结果大于允许偏差的1.5倍时,应作为B类不符合项目。 这个分类标准很好,数量化和具有操作性,按这个分类处理装潢过程中的纠纷容易把握尺度。 A类和B类项目不允许存在不符合项目,消费者可以把这些项目的质量在装潢合同中确定为基础性条款,如有一项不合格,不单单是装潢企业赔偿的问题,消费者还可以言明装潢企业因此构成根本性违约,自己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另找他人施工(从消费心理上讲,A类和B类项目做不好,装潢企业的水平着实堪虑,消费者理应有权重新选择)。 而《标准》虽然允许C类项目出现一定数量的不符合项,但这些不符合项毕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消费者除可以要求返工、重做外,应当与装潢企业约定,因返工、重做导致工期延误的,装潢企业应当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事先约定可省却一些麻烦 适用《标准》检测、验收有三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装潢企业自行验收。对不负责任的企业而言,这一步形同虚设。 因此,第二个消费者验收环节就是最关键的。 消费者对照《标准》,可以自行检测有些项目,但空气质量等指标,消费者就无能为力了,只能进入第三个环节,找有资质的机构检测。 需要指出的是,消费者的验收是消费者的权利,行使该权利的成本由消费者自行承担。也就是说,消费者借助委托第三方检测、验收的,费用应由消费者承担,除非经检验不合格,该费用可以要求装潢企业赔偿。 毋庸讳言,当消费者验收时怀疑有问题又拿不出检验数据时,面临一个选择:是花钱买安全,还是省钱冒风险? 在此可以推荐一个可以略微省掉一些金钱精力的办法。 装潢质量不达标引起诉讼的,许多消费者都找鉴定机构进行装潢质量的检测,用检测结果作为起诉的证据。这当然很好,但要注意一个问题,即消费者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不管其多么权威、多么有公信力,只要装潢企业不认可,法院一般是不会采纳该机构的鉴定结论作为定案证据的。这样,消费者会损失一笔不菲的鉴定费。 因此,建议消费者签订装潢合同时就与装潢企业约定一家鉴定机构作为发生争议时技术上裁决的机构,对该机构的检测数据,双方都不得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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