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FCC定于6月2日投票,决定是否大规模修改在上世纪80年代制定的《媒体所有权法》。
其修改的要点有三:第一,原先的法律规定,美国任何一个媒体公司其电视观众的市场占有率不能超过全国家庭总数的35%。新规定将这一占有率提高到45%。这意味着,大媒体公司可以放手收购更多的电视台,把自己的网络伸展到更边远的地方。第二,修改方案将现有的两条限制跨媒体种类所有权的规定合二为一,并且取消大部分限制。这两条规定原先不允许一个媒体公司在同一城市中同时拥有电子媒体(电台和电视台)和平面媒体(报纸杂志),并对同时拥有电子媒体的范围做了限制。修改后将允许一个媒体公司在大、中型市场中同时拥有电子媒体和平面媒体,在小型市场中还不允许。第三,原先规定,一个媒体公司最多只能在一个大市场拥有两个电视台,现在被放宽到3个。当然,为了保持市场经济的竞性,原有的一些限制没有完全取消。例如不允许美国四大电视网(ABC、CBS、NBC、FOX)合并,一个媒体公司在同一市场中所拥有的电台总数不能超过8个。
尽管如此,上述修改已经在美国媒体业引起很大震动和争论。分歧的阵营非常清楚:大媒体公司都纷纷表示赞成。他们认为,这样他们就可以提供更好的新闻和更高质量的服务,改革对提高媒体运作效率也有好处。而且现在的市场环境已经与当初制定法令时完全不一样了,提高市场占有率不会形成垄断。但小媒体公司,主要是地方性的媒体公司则表示坚决反对。他们认为,让全国性的大媒体公司控制更多的电台和电视台,会使地方新闻更少,娱乐节目雷同,独立制作的节目更少,对大众是有害的。许多观众也认为,新规定将使大媒体公司能控制人民看什么、听什么和读什么,使人民没有自己的选择,这与美国的民主精神是相违背的。一些地方政府和议会也因这样做会减少当地的财政收入而持反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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