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革的过去 若要理解中国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未来,则我们首先需要理解中国国企改革和民企崛起的历程。
在邓小平发起改革之前,和其他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国家一样,中国的城市经济被国有部门垄断,几乎完全不存在民营企业。因此自然地,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中的一个核心内容,即改革国企和发展民营经济。
接下来的30多年,国企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1978-1992年,1992-2003年,2003-2012年。每个阶段背后的理论和政策工具都不同。
在第一阶段,即从1978年直至1992年初,改革派官员与大多数经济学家都认为,国企可以通过改善管理、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效率,因此,没有必要变更国有产权。在这一理论指导下,官方的改革政策是“政企分开”、“放权让利”-也就是给予企业必要的经营自主权,以让经理人根据市场供需状况作经营决定,并且允许企业保留一部分经营利润,以激励管理层和员工努力工作。
应当说,这样的改革政策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成效(Grove 等,1994; Zhang,1997)。然而,国企的整体表现却不尽如人意。到1980年代末期,面对来自非国有企业(主要是乡镇企业)和外资在华合资企业的激烈竞争,国企不仅在效率和竞争力上落后前者,大部分国企离开了政府补贴和银行贷款就无法存活。到1990年代初,许多国企过度负债,难以偿还银行的本金和利息,直接威胁到银行体系的稳定。对地方政府来说,国企从曾经的财政主要贡献者变成了严重的财政负担。1992年,工业国企中亏损国企的亏损额超过了盈利国企的盈利额。
1980年代不尽如人意的国企改革史给我们上了很大一课。到1990年代初,许多政府官员和经济学家已意识到没有产权结构的根本变革,国企改革很难推进。在邓小平1992年春南方谈话号召再次回归改革路线后,中共十四大正式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列为改革目标。改革的指导理论转变,开启了国企产权改革的新篇章。尽管“保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仍是官方的原则,多种形式的民营化和部分民营化受到鼓励,或在“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庇护下,至少得到默许。许多地方政府启动了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步伐。到1997年,大部分县属国企和乡镇企业都已实现了全部或部分民营化。1998年,部分受亚洲金融危机推动,中央政府发起了“国民经济的结构性调整”,推出了1000家大型国企的公司制试点。到2003年,大部分直辖市级、省级,甚至中央级的企业都通过产权多元化、上市等措施实现了公司化改制。国企逐渐开始从竞争性领域撤退。
以1992年为转折点的国企改革政策的转变,意味着在国企改革的第一阶段,国有部门仍在扩张,而在国企改革的第二阶段,国有部门收缩了。例如,1978-1992年,国有经济部门的职工人数从6000万增加到8000万;然而,1992年后,这一数字逐年降低到2004年的3000万,仅相当于1978年时的一半。(中国统计年鉴,2005)
2003年新一届政府执政,国企改革进入了第三个阶段。那一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国资委”)成立,国务院体改办并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之后更名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自那以后,除了国有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引入战略投资者后成功上市外,改革失去了原来的势头。
民企的发展 中国民企的发展与国企的改革齐头并进。与早期的官方理论--认为只有公有制企业(包括国家和集体所有)才是社会主义--一致,民企直到1988年后才真正在法律意义上合法。尽管在实际操作层面,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就业压力容许了民企自发的发展,中央政府却不时地压制民企。民企的合法化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其中包括几次行政和立法的改革步骤。个体户在1982年获得合法地位。私营企业经过长时间的争论后,在1988年获得法律地位。即使是在那以后,私营企业仍然在政治和行政层面受到歧视。1989年政治风波以后,政府发动了又一轮对民营经济的打压运动。因此自然地,几乎所有在1980年代成立的非国有企业都注册为“集体企业”(在农村地区则是“乡镇企业”),尽管其中许多实际上为私人所有并运营。
与国企改革一样,1992年同样是民企发展的转折点。在邓小平对改革的重新推动下,政府转变了对私企的反对态度。民企受到的歧视有所减轻,民企的发展甚至受到鼓励。越来越多的新民企建立起来,乡镇企业逐步摘掉了他们的“红帽子”,变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私企。通过多种形式的所有制改造,许多小型甚至中型国企都转变成了私有企业(包括“股份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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