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关企业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包括在《市场的逻辑》一书(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 2012年)的第一部分。与科斯的企业理论不同,我认为,企业不是市场的替代物,而是市场的运行方式。简单地说,企业是一个连带责任的组织。市场的有效运行依赖于交易者之间的信任,正是通过所有者(/企业家)对企业团队成员的连带责任和品牌企业对供应商的连带责任,消费者才有可能监督生产者、信任生产者,市场的交易成本才能降得足够低,市场才能有效、有序运行。如果没有企业这样的组织,根本不可能有大规模的市场交易发生,更不可能有全球化市场的出现。从这个意义上讲,科斯错了。进一步,对消费者来说,大企业类似一个“总承包商”,这个“总承包商”为消费者承担着监督众多中小企业的责任,节约了消费者的监督成本,如果没有大企业,大量复杂的产品根本不可能得到消费者的信赖。从这个意义上讲,两百多年前亚当· 斯密对大企业的批评也错了。由此,我们也有必要重新思考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基础。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假定企业只是一个生产单位,而没有把企业当作声誉的载体和创新组织。传统经济学所谓的“完全竞争”实际上是没有竞争,“完全竞争”的市场根本不可能是一个有效、有序的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