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吸收外资的新政策 停止以往的“不鼓励劳动密集型工业”的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于出口导向型的工业,并允许出口导向型的劳动密集型工业增聘外国劳工。 进一步放宽金融保险业外资的持股比例,允许外资控股,即从以前的 49%提高到51%。 进一步开放电信市场。1998年2月,马内阁曾宣布外资在本地电信公司的股权由30%提高到49%,但外资反应冷淡。于是,马政府再次放宽政策,同意将外资在本地电信公司的股权进一步提高到61%,但规定此政策只能从1998年4月30日至2003年4月30日止,届满后外资的股权必须再降到49%以下。 从1998年4月22日起,取消外国人购置产业缴付10万马币捐税的规定。 外资在直销业的持股比例从30%提高到50%以上。如果直销产品是外国品牌,在经营的头一年外资可拥有70%的股权,在公司业务步入正规后,外资股权则必须降至51%。 允许外资在马股票交易所的股权从30%提高到49%。 为扶持股市,马国家银行宣布从1998年9月起,所有投资于马股市的外资,其本金必须在马保留一年后才能撤走,但所获利润则不在此限。1999年2月4日马财长敦·达因宣布,自当年2月15日起,马实行撤资税 (10%),以取代限制外资必须停留在马至少一年的资金管制措施,从而鼓励外资在马进行长期性的投资。 为鼓励外来直接投资,马政府还放宽了其他一些行业外资股权的限制。如:船务业从49%增加至70%,报关业从30%提高到49%。对于投资于高科技领域的外资,政府采取积极鼓励的政策:在“超级多媒体走廊”的外资企业不设任何股权限制,并在税赋方面享受多项优惠政策。 放宽进口原料及零部件的进口关税。从1999年1月1日起,马政府对生产企业进口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实行免税,而不必再考虑产品是否外销。另外,对于生产所需设备以及用于环保、回收、维护、质量控制和水处理等方面的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销售税。
马来西亚鼓励投资高科技产业 鼓励投资于高科技产业的奖励措施。高科技企业受奖励的活动和产品有:设计、开发及制造先进电子产品、先进设备和仪器,开发与生产科技、自动化及弹性制造系统、光电与非线性光学元件,应用或生产先进材料,开发与生产光学电子、软件工程、替代能源以及航天工业。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措施: 新兴工业地位期间5年内的法定所得给予全部免税;或投资税赋抵减期间5年内所产生的符合规定的资本支出的60%,用于冲销每一课税年的法定所得,直至用完为止。 另外,政府对于策略性投资,即:资本投资庞大、科技含量高、引发广泛关联性并对国家经济产生深远影响的高科技投资给予以下鼓励政策: 新兴工业地位期间10年内的法定所得全部免税,或投资税赋抵减期间5年内所产生的符合规定资本支出的100%,用于冲销每一课税年度的法定所得。 为了吸引更多的外资参与其“多媒体超级走廊计划(MSC)”,政府拟定了一套鼓励措施:在第一年加入建设该“走廊”的公司将不受股权和雇佣员工的限制;也就是说,马政府允许参与该“走廊”建设的公司独资运作,不必与本地公司联营,并可自由从国外引进专业技术人员,还可享受5—10年的免税优惠,参加建设走廊的公司还可优先取得信息工业基建合同。 对设立研发中心的鼓励政策。马来西亚1986年颁布的促进投资法对研发做出了以下的定义:研发是指在科学或科技领域任何系统化或密集性的研究工作,其目的是将研究成果用于生产或改良材料、设备、产品或生产。 研发承包公司。研发承包公司是指在马来西亚为非关系企业提供研究与开发服务的公司。该公司可申请为期5年获全额免征所得税的新兴工业地位(PS),或为期10年所产生符合规定资本支出100%的投资税赋抵减 (1TA)。该投资赋税抵减可用于冲销其课税年度法定所得的70%。 研发公司。研发公司是指在马来西亚境内为其相关企业或其他任何企业提供研究与开发服务的公司。该公司有资格申请为期10年所产生符合规定资本支出的100%投资税赋抵减(1TA)。该投资税赋可用以冲销其课税年度法定所得的70%。相关企业对提供有关服务所支付给研发公司的款项,不得享有双重抵减,除非该研发公司选择不使用投资税赋抵减额。 内部研究。在马来西亚境内从事内部研究的公司(即在公司内部进行研究与开发工作,供本身业务需要)可申请为期10年所产生符合规定资本支出的50%投资税赋抵减。该投资税赋抵减可用于冲销其课税年度法定所得的70%。 此外,经核准供研发工作之用的建筑物,可获得工业建筑抵减的优惠,首期抵减率为10%,以及年度抵减率为2%。供研发用途的一切机械,其产生的资本支出费用可获得资本支出抵减。供做研发用途而须缴纳进口税、营业税及国产税的机械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和样品等可豁免缴纳有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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