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希曼耶路撒冷审判与“恶的平庸”

    艾希曼的审判引起阿伦特对政治与道德关系问题的关心。1965年起,她在新社会研究学院、芝加哥大学开设“道德哲学”、“康德政治哲学”、“基本道德的诸命题”、“判断力批判”等专题讲座。这些关于伦理思想研究的见解后来汇集在她的《精神生活》一书中。她不是从法的角度而是从伦理的角度来评价历史。二战的战犯在法庭上都把罪责归于社会(国家)的犯罪,完全没有个人的罪恶感。对于这种现象,阿伦特指出:这里根本的问题,从道德的角度来看这些历史事件的话,连政治学者也会感到法的手段“单纯”之可怕。被告实施恶行瞬间面临的问题不是这个国家体制起什么功能的问题,而是为什么会成为这个体制的官员的问题。希特勒之流梦寐以求的就是那种不能追求个人责任的社会体制。从阿伦特对政治与道德关系问题的关心,也可看到其受到雅思贝斯很大的影响。雅思贝斯在分析德国国民的战争责任问题时,曾把责任分成刑事、政治、道德、形而上四种。


    犹太复国主义者把二战时欧洲犹太人遭受迫害的原因归结为犹太民族缺乏一个代表自己的政府(国家),欧洲各国政府未能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但阿伦特指出,当时欧洲各国纳粹强制建立的居住区里被规定组织犹太人委员会,而这些犹太人领袖们(委员会成员)却对希特勒灭绝犹太人的种族政策起了协助作用。欧洲各国犹太人居住区里的警察在捕捉潜伏的同胞时起了特别重要作用,各国的集中营的埋尸队的功能等都是众所周知的历史事实。实际上,单凭党卫军及德国驻各国警力,不仅不能捕捉当地犹太人,也无这种人力进行大规模的集中、迁移、关押、处决“工作”。而正是各国犹太人社会领袖有秩序地、有效地配合希姆莱、艾希曼等实施处理犹太人的计划。比如,1942年布达佩斯犹太人复国主义组织的副委员长卡斯特纳博士与艾希曼做交易的结果是牺牲四十万六千名犹太人的生命(送往奥斯维辛集中营),换取一千六百八十四名犹太人精英“非合法”地前往巴勒斯坦。又如,荷兰是个被德军占领的小国,王室和政府都流亡在国外,但是,荷兰国民具有正义感和宽大的胸怀接纳了大量从德国流入的犹太难民。结果被遣送出境的都是土生土长的荷兰籍犹太人,这是当地犹太人委员会和纳粹当局协作的“成果”,而流散在荷兰各地、潜伏在地下的外来犹太人因为荷兰犹太人委员会不掌握他们的名单而逃过了大劫。阿伦特悲愤地说:“用自己的手消灭自己的民族,犹太人领袖的这种作用,对犹太民族来说无疑是这个黑暗的历史中最黑暗的一章。这种悲剧无论是对被高度同化了的西、中欧的犹太人,还是对讲依第绪语的东欧犹太人来说,同样是悲惨的事件。”她指出,战后以色列对阿拉伯民族英勇善战和二战时期任人宰割是两个极端的历史现象。

    阿伦特对犹太人社会及其领袖的痛切的批判,遭到来自世界各国的犹太同胞十分强烈的批评。对这些批评,她在后来的一些著述中作了间接的回答。如《过去与未来之间》(1967年)中,她说:“我思考的事,尽管早已众所周知,是知道事实的公众巧妙地讲了出来,他们也经常自发地正视历史,但是,有些人与实际不一样,把这些事实作为秘密来处理。”“今天的事实——真理,正和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快乐发生冲突,以前也曾遇到来自对方的激烈的敌对意识。”笔者后来读了大量研究大屠杀的著作,感到绝大多数犹太人从感情上确很难接受阿伦特的这种批判,但阿伦特是从另一角度进行更深层的反思。


    阿伦特在艾希曼被押送到以色列至执行绞刑的两年间,除阅读公开的审判报告中检察官和律师双方辩论的记录、警察初审的记录、十六名证人的证词及艾希曼的手稿《犹太人问题及1933年至1945年国家社会主义德意志帝国有关解决措施》等一手材料外,还读了无数的论文、新闻报道等第二手材料,其中包括很有史料价值的杰拉尔特·拉依林格的《最终解决》、拉威尔·希尔伯格的《欧洲犹太人的毁灭》,所以,她在《耶路撒冷的艾希曼》中也详述了犹太民族在欧洲各国不同的遭遇,反映了二十世纪民族问题的一个侧面。比如,战时德国的邻国丹麦被德军占领,形式上成了轴心国的一员,却保持一个独立国家的行政权力。当德方向丹麦政府提出犹太人必须佩戴黄色袖章时,丹麦国王表示其配合行动仅是佩戴黄袖章这一条,同时告诫丹麦政府各级官员,不论用什么方式镇压犹太人的话,不要忘记辞去自己的官职。由于王国政府的抵抗,丹麦犹太人的遇害数字极小。面对比自己强大的敌手,非暴力的抵抗也能显示出巨大的潜在的力量。丹麦政府和国民的“这段历史是必须向学生推荐的政治文献学中的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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