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电视业监管简述

  美国电视市场(包括开路、有线和卫星)是通过公法来管理的,公法由美国国会制定,并由法院负责解释,由联邦通讯委员会(FCC)具体执行。FCC履行为美国所有通讯形式(包括广播电视)制定规则、发放执照、登记注册、判决、执行及施加影响的职责。

  1934年的通讯法案是监管电讯业的主要文件。该法案在1996年被修订,形成了新的电信法。该法旨在(1)鼓励私人投资,(2)增强竞争,(3)保护媒体中百家争鸣的局面,(4)为家庭提供技术屏蔽少儿不宜的内容,(5)为所有美国公民提供普遍、负担得起的电讯服务。
   
    对于节目内容的监管,除淫秽内容外,政府和法院基本上不予以监管。采取这种做法的根源首先是美国一贯提倡的言论自由权,其次是行业内部在内容上的高度自律。由于有线电视的受众相对容易控制,对有线电视节目内容的管理要松于开路电视。为了使父母更加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电信法规定了节目内容评级制度;此外,所有开路电视台每周都要固定播放至少3小时的“核心教育节目”,专门满足“儿童受教育和获取信息的需要”。

    对播出的监管主要包括对有线和卫星电视播出的管理。1992年的有线电视保护消费者及竞争法要求有线电视系统向地方及公共电视台贡献一部分频道;同时,每个有线运营商必须至少播出一个非商业性教育台的节目。1999年卫星家庭观众改良法允许卫星电视运营商将各地的电视节目信号传送至其各个市场,旨在增强卫星与有线运营商的竞争,将二者置于更加平等的位置。

    另一重要的监管对象是所有权。对开路电视所有权的主要规定包括:美国公民或外国股份低于20%的公司可以申领开路电视执照;FCC于2000年决定,允许同时拥有一家已完善的电视节目网络(ABC、CBC、NBC及FOX)和一家正在发展中的节目网络(如WB或UPN)的所有权,FCC还默认了50多家在同一市场上既拥有电视资产又拥有报业的组合存在;此外,2002年2月,联邦法院裁定FCC必须对现行的允许电视台或集团所有人最多拥有35%的国内电视观众的上限予以重新考虑。对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所有权的规定主要有:2001年,联邦法院取消了FCC禁止任何人通过其拥有或控制的有线电视系统获取全国有线通过家庭30% 以上用户的规定,法院同时取消了有线运营商只能对同一有线系统40% 的频道拥有权益的限制;允许外国人拥有有线电视系统,但外国政府及其代表不得拥有有线电视中继站;外资对卫星电视直播入户公司的直接所有权不能超过20%。

    开放性和竞争性是美国娱乐业的标志。随着政府减少管理以鼓励自由竞争的进行,政府对电视业的监管也正在逐步减少。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标准存在或缺乏监管,通过业内不同级别的协会进行的非政府管理一直存在。此外,美国目前这种开放自由的系统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近90年的发展变化后逐渐形成的。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历史背景和文化基础,必须找到适合自身情况的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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