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技术时代,出版业陡然升温。各种新形态的出版产品、产品的传播渠道和产品的装载呈现方式层出不穷。被惯称为“电子书”的“可通过相关设备呈现数字形态内容的出版产品”成为各路诸侯争夺的重要对象。进入2012年,随着当当网、京东商城等加入数字出版战局,电子书市场愈加火热。但是,出版业尚未等到数字出版的真正繁荣,“版权”这个老大难问题再次跳出来横在路上,“版权授权”状态的不清晰、“版权授权”秩序的混乱,严重阻碍着出版业在数字时代的前进步伐。
如何梳理转授权关系链条
版权授权关系链条可以分解成三个层次的流动链条来考察,一是物的层次,即作品到在后作品、产品、消费品的流动;二是人的层次,即作者到在后作者、传播者、使用者(消费者)的流动;三是权利的层次,即作者层级的著作权(也有在先在后之分)到基于传播过程中创造性劳动成果的邻接权、可以转授权的授权、基于授权产生的使用权、终端使用权(消费者权)的流动。
判定某一主体在版权授权关系链条中的地位(或者说位置),并不由其社会身份来判断,而是依据其具体的行为来判断。意即,同一主体在不同行为时,其版权授权关系链条中的地位可以不同,从而对应的权利义务也将不同。
以上为探讨版权授权关系的基础。
如何把握转授权关键角色
实践中,会出现多重角色重合在同一主体上——尤其是下游的几个角色会经常加于一身的情况,但根据其不同行为将其角色拆分开看,每一行为所对应的授权合同是免不了要逐一签署的。
首先是作者:版权的源头在作者,授权关系的源头在于作者基于其创作产生的原始版权。因此,任何时候,如果在版权授权合同文本(包括主合同及附件)中,看不到作者的授权信息,或者无法证明已妥善解决了作者原始版权授权的,这种授权合同肯定是不成立的。
其次是代理人(代理机构):这是版权的第一次流动。具体如何流动,权利流出的“量”有多少?要靠代理人与作者之间签署的代理合同,要考察该合同的范围,包括时间范围、地域范围,包括可以代理的权限范围(是可以许可、还是既可以许可也可以转让),包括可以代理的权利项目范围(参见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的各权利项目)。下游主体在面对代理人时,要重点考察自己对某作品的使用行为(使用方式)所对应的作者的权利是否在代理人所出示的代理合同范围之内。若超出代理范围,还是要直接找作者。
第三是出版单位:电子书产业链上版权流动的重要一环。从此环节开始,产业链上的后续主体必须遵循“履行义务在先、享有权利在后”的原则。出版单位与作者(或通过代理)签署的获得某一作品特定使用方式的授权合同,是确定出版单位义务的依据。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后,出版单位的权利有两个种类:一是依据法律直接产生的对“版式设计”的权利,这是与作者授权无关的一项法律直接赋予的权利,是控制下游传播者参与利益分配的无争议的权利依据;二是通过签署授权合同获得的使用权,在电子书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出版单位通常需要从上游的作者(或其代理)那里获取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有时还要拿到修改权、汇编权、翻译权等项权利。如果出版单位要控制产业下游,就必须确认自己拿到了足够的授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获得“专有使用权”并不绝对意味着可以转授权,使用行为是权利流动的终端行为,即权利流动到此后无法再向后流动,而“可以转授权的授权”才是允许权利继续流动的授权。
第四是制作加工技术商:随着在电子书产业链上所处位置的不断后移,产业链下游的主体将面对更多的在先权利人,包括拥有原始版权的作者、代理人,也包括大量的出版单位——如果他们拥有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话。制作加工技术商必须与处于前位的各个市场主体逐一签署合同并获得相应授权。这其中,与出版单位的关系处理是最为复杂的。如果出版单位只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技术商可以作为技术服务提供者的角色仅参与制作,挣一份加工费,但不能从出版单位手中拿到转授权,从而无法进入到真正的产业链中参与后续的利益分配;如果出版单位拿到了“可以转授权的授权”,技术商可以考虑转换角色,支付使用费拿到出版单位的转授权,从而实现“版权流动的衔接”,进入到版权授权关系链条中,获取作品版权使用授权,成为新层级的权利人,通过自身的创造性加工,形成新形态产品,也有可能产生新的版权,开展后续版权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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