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出版物版权审理遇难题

    中华书局诉汉王侵权案休庭 原告只告一家索赔400万 电子出版物版权审理遇难题

    在数字化时代的今天,电子出版物已成为一种新的出版形式。随着中华书局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将上市公司汉王科技告上法庭,电子出版物由来已久的版权问题再次引起广泛关注。

    6月30日,中华书局诉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汉王电子书产品预装古籍作品涉嫌侵犯中华书局点校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著作权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开庭审理。

    代理本案的原告方律师认为,汉王科技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制作发行的四款汉王电子书(国学版)产品中收录中华书局享有著作权的点校史籍,侵犯了原告对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获取报酬权等权利,要求汉王科技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总计400余万元。

    庭审现场,原被告双方就各自的主张进行了举证和质证,但限于案情非常复杂,双方关于作品是否侵权的实质性对比无法当庭完成,因此合议庭决定休庭,择日开庭继续审理。

    记者采访了汉王科技相关负责人,从汉王提供的材料中获悉,2009年10月汉王公布上市计划之后,收到法院的传票,中华书局起诉汉王。汉王科技对此很诧异,立即内部进行核查,发现没有使用中华书局的点校史籍、二十四史和《清史稿》,查了相关的作品,确实有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部分内容,是涵盖在预装的一套国学备要产品中,这是国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制作的一款电子出版物。汉王科技核查之后马上与国学公司取得联系,国学公司说这套产品是他们合理合法制作的,国学公司称2008年签定协议,二十四史的电子版已经出版三年了,认为这套作品是他们自己做的,和中华书局点校版二十四史是完全不同的,他们有自己的版权。汉王听了国学公司的介绍之后,本着对版权负责的态度,立刻停止在汉王电子书国学版中使用国学备要。

    之后进入诉讼程序,汉王科技与中华书局取得联系,说明相关情况。但是中华书局强调不管授权方是谁,只看到汉王电子书里面有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中华书局认为这就是侵犯了点校版二十四史的著作权。汉王科技在接到法院通知后,整理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与国学公司签定协议的时候,对国学公司做的一些目前版权审查方面的文件,包括国学公司的合作协议、向国学公司支付版权费的相关的发票,以及付款支票凭证、国学备要电子出版物合法出版的批号、新闻出版总署古籍办公室对此合法性的认定等资料提供给法院。2009年10月到2010年6月30日开庭,双方争执不下,中华书局坚持认为汉王科技侵权。于是,汉王科技提出如果侵权,应该追加国学公司为共同被告,这样才能审理清楚。但是中华书局拒绝追加国学公司为被告,就是起诉汉王。对此,汉王科技表示,我们是销售商,我们没有能力判断作品是否侵权,我们希望追加国学公司为诉讼第三人,以便案件审理清楚。中华书局的两位代理人坚持不追加国学公司为第三诉讼人。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国学公司为了证明作品没有侵权,作为汉王科技的诉讼代理人出庭。

    汉王科技表示,他们一直坚持“版权至上、合法使用”的原则,此前在推出国学版电子书时,就希望能够和国内优秀的出版机构合作,将数字版的国学典籍收入其中。但作为国内古籍出版权威机构的中华书局彼时并没有数字版古籍内容。因此,汉王科技只好转而与一直从事古籍数字化整理的国学公司开展合作。公司涉嫌侵权的“点校版二十四史”包含在由国学公司授权公司使用的《国学备要》中。诉讼发生后,汉王已停止在国学版电子书中预装《国学备要》,并且就内容使用等方面的问题与中华书局进行了多次沟通,但均未达成和解协议。若法院最终判定汉王科技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汉王科技有权向授权方国学公司追偿。

    据查,国学公司早在2002年4月就已经成立,主要从事古籍数字化研究、网络文献检索开发和网站建设,是目前中国最大的专业古籍电子文献数据公司之一。国学公司学术背景深厚,在海内外聘请了众多知名学者如冯其庸、许嘉璐、袁行霈、詹福瑞等担任顾问,先后与国内200多所重点高校的汉语言文学、历史学、哲学、建筑学等学科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参与了《儒藏》、《中华大典》等大型古籍整理项目。有意思的是,国学网的数字版古籍授权用户除了有汉王科技,国内市场代理商还有清华同方等,国外市场代理商为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但这些企业都没有被中华书局起诉侵权,而只有汉王科技一家被告上了法庭。在电子书销售甚嚣尘上的2010年,其中的原由颇耐人寻味。

    业内专家表示,中华书局和汉王科技有限公司到底孰是孰非,现在还无法判断。但从中可以看出,数字出版急需立法。电子出版物版权如何获得,获得什么样的版权是合法的,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