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骗小股民漫漫讨钱路

    支持刑事立案的意见认为: 陈军一系列关于证券经营资质、个人身份、公文等都是伪造的,尽管卖的股权是真实存在的,但也与“即将上市”沾不到边,而且他在卖股票的时候即是以非法占有郭哨龙的钱财为目的,应该构成诈骗罪,至少也是非法经营罪。

    反对刑事立案的理由则认为: 该案的经过相当复杂,不能简单定性。除了郭哨龙案件外,上海已经有多家公安局接到市民类似的报警,但都没有以诈骗罪立案。像陈军等人卖的内部职工股事实上存在,且在早期证券市场不规范时也有上市流通的先例,而陈军拿了郭哨龙的钱也不是完全个人侵吞,无法满足诈骗的要件。

期待《刑法修正案》出台
    郭哨龙的维权讨钱难,其实具有相当大的代表性。据记者了解,几乎上海各区的公安局都曾接到市民报警被“即将(赴美、赴日、赴创业板等)上市的股票(自然人股、内部职工股,原始股等)”骗走钱财的事件。记者去年曾连续报道“百胜客”等机构连续利用西安等地的“股权托管卡”,构造“赴美上市神话”,造成大量股民钱财损失的事件。当时的报道也具有相当大的轰动性,很多市民连续报案要求公安机关查处。

    但是至今为止,我们得到的上海确切以刑事责任论处这类事件的仅有一起,按照“非法经营罪”对罪犯进行判罚,但是小股民追讨损失依然困难很大。

    人们不禁要问,难道这个类型的事件有如此大的社会反响,我们国家的法律无法监管吗?
    震旦律师事务所叶宗林律师认为: “我近年来也接到不少这方面的案子,我个人认为这绝对是一个现有法律即能管辖的刑事案件。”

    他说:“我们国家的股权转让有明确的规定,它应该是整体转让,比如说发起人将股权整体出让给另一家公司。而上海的许多不法机构打着产权交易所下属机构的名义对外卖自然人股、原始股,把一个发起人名下的股权拆开来零卖,其实质就是向不确定的对象募集资金发行股票,它根本就不应该是产权交易所合法范围内的业务。此外,很多此类交易打着西安等地的股权托管中心的名义行使交易过户程序也是违法的,股权托管中心没这个职能。”

    “上世纪90年代初期很多地方政府胡乱审批了一大批股份公司,包括郭哨龙遇到的那两个都是,它们经营不善就为了上市圈钱而设立,到2000年左右的时候都只剩下一个极其便宜的壳了,于是一些不法的证券机构,甚至根本不具备证券经营资质的机构便想'变废为宝'来包装它们骗钱。我曾经担任一个投资公司的法律顾问,亲眼目睹它包装了一个价值200万元的壳想出去兜售,我当即愤而辞职,现这家公司已经出问题了。”叶律师说,“综上所述,我认为这样的案件完全是不法之徒的行骗之举,而且像陈军这样连公司资质都是伪造的情况,不是非法经营是什么呢?”

    记者还就此事和一些相关报道的问题咨询了上海著名的证券维权律师、新旺闻达律师事务所的宋一欣律师。宋律师坦言: “这绝对是诈骗。”

    他说: “首先,报道中所说的会员费如果是在今年1月1日后收取,那就违反了证监会的《暂行规定》,要受到行政处罚。其次像推销'原始股'和'股票终端王'等行为,事前没有讲清楚投资者购买的究竟是什么,你股票的确存在、炒股用手机也存在就能说明你不是诈骗了吗?如果不是许诺几个月后到美国上市,不是许诺可以炒作权证翻倍赚钱,投资者会花十几、二十万元买它们吗?去美国上市有很多的程序要履行,怎么交易,怎么收美元又怎么汇到国内,都讲清楚了吗?如果在这些问题上含糊或者故意误导,那就是主观故意骗钱,就是诈骗。再次,华鼎模式的咨询荐股,如果向大量人群发散消息导致股价不正常波动,那就是操纵证券市场,也是违反《证券法》的。最后,地方卫视大量播放那种分析师如何抓黑马抓涨停的广告,也要提请当地广播电视监管部门给予查处。”

    记者在采访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公安人员说了以下这段耐人寻味的话:“记者同志我不瞒你,我自己家里电话都经常接到'陌CALL',一会有证监会的资料要发给我,一会要帮我解套抓涨停,要是有法律能判他们,我第一个带了队伍去抓了。现在我们也和郭哨龙一样,希望人大早日立针对性的法规出来。我听说《刑法修正案(草案)》会有这方面的内容,期待不法分子被早日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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