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幼伦: 法律中有一个专门的术语,叫“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这是一种助人为乐的精神在民法中的体现。法律还规定,无因管理的必要费用由受益者来承担。本案中苏老汉法律上没有义务要抚养花儿,而他又确实抚育了花儿4年时间。所以苏老汉可以以“无因管理”为由,向受益人主张“无因管理”之债。本案中的受益人是谁?花儿是直接受益人,但她是个无行为能力人,应由他的父母来为其承担。而许有根夫妇又是间接受益人。总之这笔费用最终都会落实到许有根夫妇的头上。 洁蕙: 既然苏老汉可以向许有根主张对花儿的抚养费,可不可以直接将6万元给苏老汉呢? 沈幼伦: 不行,如果直接把钱给了苏老汉,就姑息了苏老汉的一个错误,那就是他没有办理收养登记。苏老汉应当为以前没有注意法律程序而付出代价。另外,我们也不能把苏老汉请求的权利局限在6万元以内,如果苏老汉有充分证据证明他对花儿的抚养费大于6万元,他可以按实际的支出来主张。当然,核算下来可能小于6万元,那也只能按实际支出来主张。这也是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 洁蕙: 按一般的理解,无因管理的对象是物,花儿是一个人,可以适用“无因管理”吗? 沈幼伦: 对于无因管理,法律规定是指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利益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本案中的人身利益是花儿的生命健康权。 洁蕙: 陈教授同意沈教授无因管理的说法吗? 陈康华: 我有一些不同的看法。我认为无因管理有这样一个要件,就是管理人主观上必须知道自己是在管理他人的事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现在苏老汉是把花儿作为自己的女儿在抚养,不是作为他人的事务在管理。所以,不能适用“无因管理”。我认为以“不当得利”为由提出诉讼请求更为合理。 洁蕙: 谁不当得利了? 陈康华: 按《民法通则》的规定,许有根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害的法律事实。许有根取得某种利益,这种利益是本来应该由你支付的费用,现由于种种原因你没有支付,由他人支付了,所以你应当进行返还,这种返还的依据就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要件必须是一方得到利益,许有根夫妇得到利益了。受益可以是实际利益的增加,也可以是损失的减少。第二,必须是他方受到损失,现在苏老汉肯定是受到损失了。第三,损失和利益有因果关系。第四,受益必须没有合法的根据。许有根夫妇取得利益,没有根据。所以我认为用不当得利比较贴切。 洁蕙: 但是许有根夫妇得到的利益是合法的呀?我们前面讨论了老半天,许有根得到6万元抚恤金是合法的呀? 陈康华: 我指的不是6万元,而是沈教授前面说的苏老汉抚育花儿的实际支出,而这笔支出恰恰是许有根应该付出而没有付出的,这就是他的不当得利。 洁蕙: 现在,我们终于把纷繁复杂的思绪理顺了。回到我在节目开始时说的:法律是一位女神,她一定会保护好人惩治坏人,但她不会忘记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许有根违反计划生育、遗弃骨肉,这些行为都将受到有关部门的制裁,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他有违法行为,而剥夺了他应该享有的权利。这里存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作为花儿的亲属,许有根有权拿到6万元抚恤金,而苏老汉也可以适当的理由向许有根主张4年对花儿的抚育费,至于这个理由究竟是“无因管理”还是“不当得利”,两位专家的意见发生了分歧。但这是在细枝末节上的分歧,如果就这个分歧进行讨论,那是另外一档“东方大律师”节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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